7月9日,嘉善县法院以抢劫罪(未遂)分别判处唐某、郑某有期徒刑3年1个月、3年,并各处罚金1000元。 去年12月31日晚,唐某、郑某携带砍刀,头戴全封闭摩托车头盔、口罩,驾驶摩托车至嘉善县洪溪镇一超市实施抢劫。唐某持刀对超市女店主陈某进行威胁;郑某则持刀威逼另一经营者拿钱。陈某遂手持扫帚与唐某搏斗,唐某难以招架,两人仓皇而逃。